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请高手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50:47
我是2008年3月10日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2008年6月1日,因为业绩不好取消我所在的部门,所以公司与我们部门的所有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公司应该如何给我们赔偿?谢谢大家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如果你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需补偿劳动者一个半月工资;
如果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需补偿半个月工资。

如果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先和你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你所说的情况看,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半个月的工资。此外,提前30天通知可以以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代替。
当然,前提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