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高手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5:10:25
再说清楚一点,我们从1974年就住在这个地方,是粮食系统的房子,我们家都是粮食系统的职工,到1999年粮食系统下属的一个公司贴出拆迁公告,签的是<集资建房合同>.由于我家以前就住一楼,便补充签了一条:若新房建成后一楼不是商场,乙方(我们)就回迁一楼。如果一楼有住宅,乙方仍回迁壹楼。
新房2001年建成,同年六月六日通知我们去领钥匙。同时看到一楼是一圈出租用途的连着的单个卷帘门的门面房(注意:是整个一楼,而不是一面).到贵阳市土地局查看(2008年5月)他的档案最后一张的时间是二零零二年的,土地使用性质一直是住宅,最后一份里记录着四百多平方(原有七百多平方),余下三百多平方无任何登记和变更。但到现在他也没有去完善材料和资格。这是否合法?另外合同上写明新房产权由甲方办理。但直到现在也没有的产权证。去年他曾要求我们把当初签的《集资建房合同》换成《XX市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换了的于2008年一月得到了产权证,我们几家没换的,还是没有得。
两个问题:一、我们没换合同的房产是属于什么性质,换了的和我们有什么区别吗?
二、(当年的合同里有写着:公司决定新建房一楼由公司使用)他把一楼修成一圈门面并出租已七年了,他的土地使用性质又没有变,他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可以到哪些地方去告他。

1、没换的还是集资建房,换了的就是有产权的吧。
2、变更住房的用途必须经过业主的同意,如果是共有的话则是业主大会的同意。他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