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请看下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8:45:57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个服务期与合同里双方共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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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比较清楚,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一年,还有两年时,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这时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
1、如后两年,劳动者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就需要赔付单位违约金。
2、如后两年,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者的合同,不需要赔单位。
如服务期只有一年,两年后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需赔单位。
也就是说服务期的约定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份对合同期限的补充说明。

不一样。服务期是服务期,劳动期限是劳动期限,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法律条文里的“服务期”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
条文里之所以说是“服务期”而不是“合同期”,“服务期”肯定是小于等于“合同期”的,如小于合同期的,劳动者应当退还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时间折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