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赔偿,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6:57:17
被保险人同时起诉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车损.其余损失则向事故责任方要求.问题在于既然起诉了第三人还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合理合法吗?在诉讼中直接要求对方赔偿不就可以了?请高手解答!谢谢!急

您所说的情况属于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被保险人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后,由于没有违反保险合同的情况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保险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赔偿的,你可以对其进行诉讼即违约之诉。你如果有能力直接从第三方处获得赔偿的话,可以直接向第三方索赔,不能同时把第三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代为赔偿是保险公司如果给予了你赔偿,那么保险公司的可以对第三方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是保险赔偿予你的数额,如果他们向第三方追偿的数额高于你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话,多余的部分要给你,你只是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不能由你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为追偿。你只管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就好了。

对于楼上的小新9868同学的说法,我大部分都是赞成的,但有小部分不敢苟同,特作探讨。希望不介意。就是这段“你可以对其进行诉讼即违约之诉。你如果有能力直接从第三方处获得赔偿的话,可以直接向第三方索赔,不能同时把第三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
我明白你的意思,即诉讼标的的惟一性,不能对同一标的既作合同之诉,又作违约之诉。对保险公司是违约之诉,对第三者是侵权之诉。所以你的推理是不能同时把第三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但是,我认为你既有理论上的误解,也有实践上的误解。诉讼标的的惟一性,它是针对同一被告的情况下的,对同一被告当然不能既提起违约之诉,又提起侵权之诉。但对不同被告之间,却是当然可以的。在同一损害事实中,有数名责任人,视各个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不同,你当然可以对甲提起违约之诉、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对丙提起无因管理之诉,等等。
如下案例可说明:
原告祝瑜琪,女,生于1973年10月3日,汉族,住(略)。系死者祝明录、陈桂珍夫妇次女,祝玲琦之妹。
原告冯秀英,女,生于1927年4月17日,汉族,住(略)。系死者祝明录母亲、祝玲琦祖母。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位代理人系两原告的共同代理人)。
被告彭兴元,男,生于1943年8月16日,汉族,住(略),系死者彭胜军之父。(彭胜军的法定继承人,实际遗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曹永胜,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