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6:30:24
大家好,我是今年应届毕业生,与一家公司签了合同。其中有条写道: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劳动协议的,应向甲方支付照月工资总额5倍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我签的是3年
1.那是不是意味着我这三年都没办法走了?我并没有与公司订立服务期啊。
2.5倍的违约金合法吗?我听朋友说3倍就算不合理的了。
3.还有其中只有乙方的5倍违约金之说。甲方违反协议只赔偿乙方的损失,并没有写明多少。这样的不公平订立合法吗?
多谢大家啊!!!!帮小弟一把

你签定吧 没事 那部分到时候真闹口角的时候 合同是部分无效的!

合同中没有违约金这一说

只有当公司为员工培训的时候员工适当的出一部门钱
其他的都是违法的

这属于部分失效条款~~但是剩下的都是合法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4条你可以对照!!如果有不符合的就是违反劳动法!关键你们公司给你有没有做专业培训!如果有就应该有违约金之说!但是违约金不能超出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