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中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2 02:41:13
在民事赔偿中,作为可以作为赔偿的可执行的财产.具体的范围指的是哪些?
如果暂时不能执行,如何能确定被告何时有偿还能力.
如果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就暂时中止执行,等将来他有了偿还能力再恢复执行。
我想问一下.有没有偿还能力是如何界定的.需不需要原告方提供什么证据或者依据?????
如果被告人年满18岁.但是没有偿还能力.是不是可以要求其父母或亲人代为偿还?

1、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动产是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作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可以通过一定是程序变现,当然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
  2、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这些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有:工资(及其他出租)的收益、银行存款、其他动产、不动产。
如果暂时不能执行,也可以和对方定个还款计划,每个月还多少,几年还清。
需要你做的只是给执行庭提供对方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不需要提供依据。只要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