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7:42:06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个条文中,(二)“他人有理由相信”这个如何界定,如果夫妻一方对此有疑惑,举证责任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所谓“他人有理由相信”主要就是在对外关系上,如果一方做出决定,另一方没有表示否定,或者说提出异议,就认定为他人有理由相信。
2、如果要推翻他人有理由相信,那就是提出证据。譬如说一方擅自处置财产,而这之前,夫妻双方有协议并且经过公证,且在处理时,他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时,可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