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辞职违约金和培训费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20:35:03
我与公司(家电连锁企业)与06年7月1日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我于08年6月17日提交了辞职申请书,现在公司要求我出违约金和培训费,大概2000多元,我现在对合同有几点疑问,希望大家能帮我分析下:
1、 保密费和竞业限制:我们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公司并没有给予我们这方面补贴。
2、 工作时间:合同上写的是标准工时制,班次为长白班,但实际工作是弹性工作制,周末也要上班,我现在排班表上的周工作时间为49小时,实际更长,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3、 合同上有两条是用另外的纸贴上去的,不知道有无法律效力
4、 合同给我的时间:当时公司没有给我合同,期间我也问过几次没有结果,直到08年6月19日才拿到合同,公司是否违规?
5、 工资发放日期为每个月15日,但实际总是要拖延时间,公司是否违规
6、 有关违约金:合同上是这样写的“违约金按培训协议约定执行”,但实际上我们没有签订培训协议。
7、 有关培训费:合同上是这样写的“大学生服务期为三年,自06年7月1日到09年6月30日止,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得需向公司支付一次性引进与培训费共人民币2000元整。根绝公司提供培训项目数量的增加,培训费将相应增加”,这个条款有问题吗?这个条款是另外用纸贴在合同上的,我记得当时签的时候没有这条。
最后,我还有一个问题咨询,我现在周工作时间大于49小时,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也没有调休,现在我该用什么来证明我的工作时间和公司违规呢?还有,公司在劳动局做劳动合同签证时,劳动局是否会留合同的复印件呢?
请问违约金可以避免吗?
有关培训费的这条是用纸条贴上去的:(大学生服务期为三年,自06年7月1日到09年6月30日止,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得需向公司支付一次性引进与培训费共人民币2000元整。根绝公司提供培训项目数量的增加,培训费将相应增加),请问这个有法律效力吗?同时,这条是说大学生服务期为3年,有服务期的说法吗?谢谢!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用人单位违法。
3、只要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劳动者自愿,应属有效条款。
4、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不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违法。
5、工资报酬应当按月以货币方式发放,拖欠工资违法。出现拖欠工资情况,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只有违反保密义务、竞业禁止限制、及专项培训几种情况。无约定无需承担。
7、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可以证明每周工作时间。劳动合同鉴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如鉴证了会有合同在劳动部门。

我认为,你的这个问题到劳动仲裁部门解决最好了,那样能够比较公正的保障你的个人利益,那是权威部门,要不然,在网上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让你不好定夺的,到了劳动仲裁部门,一切就一锤定音了。祝顺!

1. 违约金问题
照你的说法,违约金条款并不是当时的合同条款,未经你认可,没有效力。
2. 加班费问题
你可以提供排班表,工作考勤卡,证人证言等

你们这种垃圾,刚毕业就什么工作就干,一学到东西了就想飞!不得好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