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劳动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0:52:40
我是2001年进公司的,2008年6月底新的一轮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我签定新合同,想问一下2002.2-2008.1这段时间有赔偿吗?怎么个赔偿法?注:本人在苏州市

没有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你连续在公司工作六年,至少补偿6个月以上的工资额度。

没有赔偿,08年1月1日前仍适用劳动法,终止合同没有经济赔偿金。

没有赔偿,因是合同期满,不是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