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有关于试用期被无故解雇的内容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2 14:38:28
在一个公司干了将近一个月,没犯任何错误,某一天领导带着新人直接过来态度特别不好的把我开了,我问原因她也不说。
我听有的朋友跟我说这种情况下应该补偿我一定时间的工资,我知道《劳动法》里有关于这个的补偿措施,但我不知道这项法律是只针对于转正了的员工,还是说我这种还在试用期的也包括?
谢谢...
补充一下,已经签劳动合同了,但是我们6个月才转正呢,我刚不到一个月!
问她理由的时候,她只是一直含糊其辞的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那这个理由成立么?
谢谢大家的回答!!

首先从你的述说之中,你和公司应该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自1月份开始要求计算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部2005年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是多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所以不管你是在试用期还是已经转正了,你都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

新《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说明理由,没有说赔偿问题。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