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在保管车辆的地方丢失,保管方是否要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23:13:15
本人于07年8月在南宁一车辆保管处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对方给一张取车凭证卡。半小时后取车不见了,本人要求对方赔偿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目前法院已判决对方赔偿百分之八十,其不服上诉。认为我车停在该处与其不构成保管合同,认为赔偿过大。请问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另:本人如何写答辩状?

按理说这个结果就可以了。为了区区两千多元再提起上诉,费钱不说,精力也要搭上很多,希望楼主三思。

既然属于保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审法院的判决我认为是正确合理的。
答辩状格式如下: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因 一案,对上诉人 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此事要根据事实结合一审判决所使用法条进行详细的阐述,说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这两点很重要,因为上诉理由无外乎就这两条。他所谓赔偿过大,也就是说一审法院适用法条有问题,事实和适用法条不稳和。所以,你要请清楚事实再结合一审的判决来说。)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答辩状副本 份。

你是不是也有点小过错?不然为什么不是保管方100%赔偿你啊?你没说清楚案情,但是我觉得法院应该是没有判错的。而你根本无需写什么答辩状,开庭的时候说你们之间就是保管合同关系,取车凭证卡就是证明。(如果你认为你没有过错的话,你也可以上诉,要求对方赔偿100%)
其他的你只要记住这个合同法的法条就行: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