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破产企业职工,新企业收到职工补偿金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4:30:44
A公司破产,B公司接收了A公司的职工,A公司破产管理人把职工支付补偿给了B公司,因为己安排原A公司职工上岗,B公司不需支付职工这笔补偿金,那B公司收到这笔补偿金会计上是做补贴收入处理吗?(等于把职工权益变成了公司的收益。)
(楼下说营业外收入不太正确,至少也应该是初贴收入吧,企业用新会计准则)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补贴收入也是在“营业外收入”中反映的。而且所谓的补贴收入均是针对政府补助而言的,不存在企业之间的补贴事项。

所谓的补贴,是对被补贴企业的过去某行为的奖励,是需要有政府相关奖励事项的文件作为会计依据的。

而本案例是不符合上述的补贴收入的规定的:

首先,A公司破产管理人非政府部门,且非政府部门的授权人;
其次,职工补偿金——顾名思义,是用明确的用途的,即为了支付予原破产企业职工作补偿之用;
再次,补偿之因职工的上岗,无需支出,即该补偿金无需支出而已。

综上,补偿金只可以当作是B公司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应该做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计算所得税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补贴收入应该是指财政补贴之类的收入吧?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而你问题提出的收入属于征税收入,应分开核算。

楼上说得对,应该是做营业外收入的

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因为B公司安置A公司的职工时会发生一些必需的费用,比如培训费等,当B公司收到此笔补偿时“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发生安置费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相关科目(银行存款、存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