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几个民事诉讼相关的简答论述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8:06:49
简答:
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区别?
共同诉讼制度与第三人诉讼制度的区别?
论述: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联系和区别?
协议管辖?

最好是条条框框的
容易背
还有一题,论述: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别?

一.区别: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划分。
  其中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诉讼具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既可以因诉讼主体的因素而产生,也可以因诉讼客体的因素而产生,前者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后者如不动产纠纷中作为诉讼标的物的不动产在不同人民法院的辖区内。而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其主要情形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二.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三.
  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四.
  1.民事程序法是与民事实体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2.民事程序法总体上是与实体法同步产生的,而非先于实体法存在。
  3.实体法受到程序法的制约和选择,并且通过程序的进行不断被发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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