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合同期满公司单方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22:06:54
我和公司订立的合同是03年7月到08年7月,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重新订立合同。今年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因为我的服务期限是5年,但人力部门说按新劳动合同法只从08年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只能赔偿1个月工资。
可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应按服务年限赔偿5个月工资。到底应该赔偿几个月呢?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补充一下,按照劳动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但公司是提前13天通知我的,这个有影响吗?

1.应该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1.1起实施的,对实施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
2.2008.1.1以前的按照劳动法执行,而劳动法对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规定补偿金的,所以2008.1.1以前的工作年限是不能得到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