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个案例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2:35:35
案例一
05年9月22日,徐某之夫、陆某之父陆医生受N市第2人民医院(位于N市江区)委派,到H县人民医院指导做白内障手术。工作完成后,H县人民医院派车送陆医生返回N市,途经省道101线98K+800M处(位于H县莲塘镇,归H县公路局管理)是,路边一棵古榕树(属莲塘镇6坡村所有,本案事故发生之前多次发生树枝被风吹断坠落伤人之事)突然被大风吹倒,砸中陆医生乘坐的车,陆医生头部受伤,当即被送到H县人民医院抢救,而后又转回N市第2人民医院抢救。同年10月4日,陆医生因抢救无效死亡。H县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本案属于意外事故,陆医生和H县人民医院的司机均无责任。陆医生所在单位N市第2人民医院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共支付给徐某、陆某抚恤金,工亡补偿金等8万余元。
问:1如果徐某和陆某以侵权为由起诉,则本案应定性为何种侵权案件?其归则原则是什么?法律依据何在?
2如果徐某和陆某以侵权为由起诉,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何在 ?
3如果徐某和陆某以侵权为由起诉,应以谁为被告?法律依据何在?
4如果徐某和陆某以侵权为由起诉,可以提出那些诉讼请求?
5如果徐某和陆某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能否以受害人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请求扣减甚至免除侵权赔偿数额?为什么 ?
6如果徐某和陆某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能否以损害关系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案例2
陈某与故某是夫妻,生有两个女儿:陈甲,陈乙。1973年,顾某死亡。1975年,陈甲,陈已先后出嫁。1877年,陈某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陈丙,陈丁。
2000年1月,陈丙与王某、李某夫妇的儿子王文兵结婚,生育一女陈天红。陈丙与王文兵结婚之前,与父母,妹妹陈丁共同生活,四人共同出资建有瓦房4间。结婚后,陈丙与王文兵住在东首1间,陈某夫妇与陈丁住在西首一间,中间2间为各方共用。
2002年9月9日凌晨,因家庭矛盾,王文兵将陈某、张某、陈丙、陈丁、陈天红杀死,而后将5个被害人放到猪圈内纵火焚烧,他也自焚身亡。当地公安局对死者尸体进行了检验,确认陈某、张某、陈丙、陈丁、陈天红在火烧时已经死亡,王文兵是放火焚尸。但陈某等5个被害人的死亡先后无法确定。在清理现场时,从陈某,张某,陈丁

案例一:
看不出来侵权在哪里,所以······
案例二:
我刚在其他地方答过,以下是复制我自己的回答
1·无法认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按顺序,从先到后,陈天、陈4、陈某、张某、陈3
2·因王文的杀人行为,失去了对自己妻子女儿的继承权

房屋与3000陈4前款由陈1陈2继承,平分
2800如果是婚内财产,则有陈1陈2与王文父母平分
如2800是婚前财产,则由王父母继承

这案例司法实践中王父母一分钱都不会有,因为就算2800是婚前财产,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