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兼地主的房子产权给全要回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4:17:07
我家老家的房子属于外公在世修建的.
(有档案为证,还有证人)
后来我们都没在老家住了.
不知道什么原因别的人就在老房里住下来了.
因历史原因被有关部门(房管部门)长期占有.
现在开发了,可是相关部门不给我们批准房产证明.
要少给我们300个平方才给我们证明.
结果后来有不给,又要少200平方.
那些相关部门还找了上百个公安跟几十个地痞.
把我们的房子围住强行用推土机拆了.
求求那位好心人指一点法律的明路
让我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产权
我们那房子他们应该强行吃掉那么多吗?
那些部门都几乎官官相护,到底怎么办啊
强制拆迁问题在我国城市改建过程中普遍存在,属于行政部门严重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我是支持您坚持公民权利的,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议,但是实践中操作成功的案例目前很少。
1.
“有档案为证,还有证人”的话首先您有必要向法院起诉确认不动产1.的所有权,虽然您没来得及确认产权房子就被强制拆迁了,但是仍然有必要起诉确认产权
2.
相关部门的作为属于“行政强制拆迁”,但是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您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应有的赔偿。
3.具体操作上希望您在本地聘请有信誉的专业律师,最好是擅长行政诉讼的。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