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房产借款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5:27:26
我用我的房产证,担保公司的朋友做担保在担保公司为朋友抵押担保了100000,利息当天付了8000(每月4000,但公司和我签的合同上没有写,只有公司给我打的收条为证)现在我的朋友不还履行了,担保公司以个人的名义起诉我(合同是以担保公司老板个人形式签的)。
这样的案子我该怎么应诉?
谢谢大家!

房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财产也即抵押物,是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财产
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抵押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可能对设定抵押权的第三人的财产实现抵押权。如果实现抵押权拍卖或者变卖了第三人的财产,等于该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这时,原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也就在第三人抵押财产清偿债权的限度内,转移于该第三人了。第三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像你这种情况,抵押合同根本成立,你可以以次应诉.
抵押合同成立要求: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①一般书面形式。即采用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履行其他法律形式。②特殊书面形式。即除用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外,还需要履行公证、鉴证、审核或者登记的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指主债权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指以给付一定的财物为内容的债。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内容的债。主债权的数额,指主债权财物的数量、金额,或者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劳务费。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就产生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偿还债权的法律后果。
(3)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 担保的范围。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比如抵押物的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抵押人如果提前偿还债权向谁提存,发生纠纷后是否申请仲裁等等,这些内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缺少了法律要求的某项内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后补正。
担保法对抵押合同内容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