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容量与纳污能力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5:03:51

环境容量:指人类和自然环境不致受害的情况下或者具体来说是在保证不超出环境目标值的前提下,区域环境能够容许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纳污能力:指区域环境最大自净能力下,所能够容纳的最大污染物的量。主要指单一环境。

水环境容量是指某水环境单元所能承纳的污染物的最大数量。
水体的纳污能力,是指在水域使用功能不受破坏的条件下,受纳污染物的最大数量。即在一定设计水量条件下,满足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污染物最大允许负荷量。其大小与水功能区范围的大小、水环境要素的特性和水体净化能力、污染物的理化性质等有关。最大允许负荷量的计算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的依据。

纳污能力是转化污染物的最大数量。

水体的纳污能力,是指在水域使用功能不受破坏的条件下,受纳污染物的最大数量。

两个概念可以划等号,水环境容量的定义可以百度,纳污能力可以参考《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GBT 2517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