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后收养证可以补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28:25
那是1988年的事了,由于农村对法律的盲目,还是有着封建社会的传统风格,都是父母做下来口头决定的,事实上我和幺叔已经产生这样的父子关系,又因为我们都是一家人,又都生活在一起,所以也就更忽略了这些,不过那时收养法(要去登记)还没有颁发下来,那么现在还可以再去补办追办吗

如果收养人健在,按你说的,还属于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公证。但现在人已经不在了,一切法律关系都消灭了,你去补办,公证处肯定不会给你办的。
如果你办收养证明是为了继承,我觉得没有必要,因为你叔的财产可以由你父亲(被继承人的兄弟)继承。当然,如果你有证明的话,你是优于你父亲的继承权的。
依据: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法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等规定,收养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构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持《收养关系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2、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