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签的合同2008年无法享用的新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4 12:43:06
我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合同是一年签一次的,2005年进公司,到2008年8月公司不给我续合同了,按照新劳动法公司应当赔偿我3个月工资才对,但公司只赔给我一个月工资,我去劳动局去询问,他们却说我无法享用2008年的新劳动法,到底有没这回事呀..我该怎么办!!

1、因法有不朔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旧劳动法规定执行,新劳动合同法对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朔及力,所以你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新法。
2、但你在该公司服务3年,公司解除合同,应补偿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不是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来决定。
根据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是这样的。你可以看《劳动合同法》的附则,参照附则前面的法条看。按你合同里约定的处理,如没有违约金什么的,或者单位违约、违约等情况,那么你也就只有这样了。

劳动局是和公司串通的,97《劳动法》08《劳动合同法》里规定都是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上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不成的话去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是10元钱,你能赢的,要有信心,

单位如此做没有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08年以后合同期满由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是从08年元旦开始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算,未满半年的工龄按半年计算,一年发放本人工资一个月,半年就是半个月了.你到8月份未到一年按照一年计算,发你一个月的工资是合法的,你去投诉也没有胜诉的可能.

不是说无法享受 而是05-07.12的参照旧法 这样的话合同到期不续签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新法从08.1开始实施 所以1-8月才有经济补偿金 工作一年按一个月补 不满半年按半年 所以单位给你一个月工资是对的

借用3楼的回答,即便没有劳动合同法,单位辞退员工也要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