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民事诉讼的案例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3:13:33
200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丙公司。2001年12月,甲公司原法人代表李某持盖有原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书与丁公司签订一份重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供应10吨重油,供货后一周内,甲公司应当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向甲公司提供重油,为此发生争议。
请问:
1. 甲公司能否以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供应重油的业务?为什么?
2.丙公司能否以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供应重油的业务?为什么?
3.在本案诉讼中,哪些事实应作为证明对象?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1.由于现在已经不存在甲公司了,也就是说,甲公司已经不具备原告的条件了,所以是不能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但是丙公司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2.可以的,由于丙公司是原来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所以是完全可以向丁提起诉讼的。
3.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本案例是未履行合同,所以证明的事实应当包括未履行合同的事实等等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