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合同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5:27:21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申请上班(办公室),但公司安排了车间工作,结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却以身体不能承担以前工作量及工作压力为由拒绝恢复原工作,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入社时间:05年1月10号,医疗期时间07.10.5~08.5.1,病因脑血管长有气泡而进行脑部手术。劳动者合同到期日08.7.1 .请问:一如果双方都未能达成共识,公司让劳动不解除合同而是继续休息到7.1再解除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可行赔偿分几个方面?二.如果5.1未能达成共识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赔偿又分哪几个方面?计算标准是本人的工资还是上年度市平均工资.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劳动法》三十一条、一百零二条。

1、只要正常支付工资,合法!

2、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