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灾区领养孤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3:33:53
我的朋友是广东人,经济条件很好,年龄在45岁左右,家里也有一个小孩,请问一下他们这种情况能再在灾区领养孤儿吗?
因为我知道一般领取孤儿是要家庭本身没有小孩的,但是这次汶川的情况比较特殊。

请知情者快快帮忙

当然可以,爱心永远会得到支持!
我是学法律的,关于这个问题,你需要到民政部登记的,还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四川省民政厅收养咨询热线:(028)84423064、84423065。
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联系电话:(010)65545199;传真:65548811。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普通儿童需收养者无亲生子女,收养地震孤儿及福利院儿童不受无亲生子女限制)另外还有一些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孤儿的,收养人与孤儿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部分领养咨询热线及捐助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