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法律诉讼方面的问题,加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0:46:07
我简要的说明一下我的情况:我的堂爷爷(和我自己的爷爷是亲兄弟)和他唯一的儿子(我堂叔)死后,根据农村风俗,就把我过继给我叔叔,事隔十六年,因为政府开发,我姑姑回来要和我分财产。我就把几个因素罗列出来,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
一:我姑姑是我堂爷爷和他的前妻所生,从小(5岁)就随她妈妈改嫁到了别的地方,并且户口迁到别的地方。
二:我是在我堂爷爷和堂叔死后才继承的,我堂爷爷先死,堂叔后死,没有遗嘱。
三:我堂爷爷死后,一切财产自然归我堂叔继承。而我堂叔死后,土地承包使用权当然归集体所有(因为我姑姑并没有对所有的田地进行管理)我继承后,我叔叔的所有土地都是我来承包使用,时间长达16年。
四:我堂叔死后,他的房屋(两间房屋)也由我来居住,时间也长达16年,现在并且也在居住。
五:我12岁过继给我堂叔的事宜都是我姑姑一手操持,并且由家族长辈来住持。(我想说明一点的是:按法律:我堂叔死后,我如果没有过继(并且法律上并没有过继一说),我姑姑属合法继承遗产,因为没有其它亲属可以继承。当然这里所指的是死者的本身财产,不包括土地和土地使用权。
但是:做为合法继承者的她亲手亲口嘱咐我来继承,并且作入宗谱(可视为一种字据)。在法律是否可以看作是自动放弃遗产继承权呢?
以下是我收集的一些法律条文,请给予适当解答:
一:随着户口的迁移,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资格也随之消灭,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其死亡而消灭,因此无论是我姑姑还是我堂爷爷和堂叔,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请问:这种解释是正确的吗?
二: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我姑姑不属于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户口不在我村)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

“地随房走”这个原则有问题。
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这条规定。
国际上通行的法规是“房随地走”。我们国家实际上是默认了这个法则。土地的所有权是国有或者集体的,我们拥有的是使用权。国家可以支配土地的使用权,但不能支配房产的使用权。房产的开发只受规划控制。
至于你的问题,更多是遗产的分配问题,从法院的角度,家事最难判的,一般调解为主。
(没有答到你的问题,本人对遗产的分配的法规也不清楚)

这么长的提问,才25啊。

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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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说的简单一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