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相关问题的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9:36:54
我在08年5月14日应聘于深圳龙华一家机械公司“铣工”一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了再签合同工资比试用期会有所上浮。现在我在这个公司工作50多天了,遂向该公司要求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现在大客户跑了没什么事做,老板以试用期不满意我的技术为由将我辞退。
请问他触犯了哪条劳动法,这条法是怎样规定的?我能要求赔偿工资吗?赔偿工资是怎样算的?该怎样去要回赔偿工资呢?
请根据我的问题一一答复详细,谢谢!+急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您能有法律意识和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试用期应该在合同签定之内,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第二,试用期问题,老板对您不满意要有书面形式的文件来确认您哪方面不合格,口头无效。解聘或者说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有书面的手续;

第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您本身随未签定劳动合同(书面的),但是您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就证明您是这个单位的员工,公司是不能否认的。公司解除,不满一年的 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

第四,希望您能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问题 还是需要您仔细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和一些劳动仲裁的程序。希望您在未来的工作中少一点困难,多一些顺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