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自燃,应该如何找商家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6:13:17
家里2年前买的创维的平板电视,在前两日的早上在启动时突然自燃了。幸好灭火及时,除了电视机顶部被烧出一个洞之外没有造成其他损失。
虽然商家表示可以维修,但电视机内部零部件是不能接受高温的,所以我们担心即便暂时修好,依旧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我们想找商家索取一定赔偿,但商家却有意推卸责任。

在这里请教各位懂行的大侠能给我提供一些建议和法律上于我有利的条款,不胜感激!!!

回答楼主的问题
  根据商品三包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彩色电视机 整机保修1年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保修三年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看了楼主的叙述
  你购买的电视机存在安全隐患
  该商家 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
  质量法中规定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