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时效期间部分出现的"应当知道"如何理解,哪些事例属于"应当知道"的范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0:55:41

1、对方有证据证明你已经知道。比如邮件、信函、证人作证。如果是邮寄、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则只要信件进入你所能控制的领域(如邮局跟踪记录显示你已签收、传真已接收、电子邮件已进入你的邮箱等),则推定你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

2、根据常理推断你应当知道。比如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明显外伤,则受伤之日则为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权受到伤害之日。再比如他人欠债不还,以种种借口推脱,你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已受到侵犯。

应当知道应该是比较明了应该知道的。比方说对方明示了不予以支付债权,或都合同上有期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