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正好一个月被告知停薪留职(实为辞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4:42:05
本人应聘一家台资企业前台5月29日要求提前到岗语前任接班,6月2日正式上班,6月30日下午被告知7月份公司内部整顿,公司人员会全部停薪留职,(除财务和一位要交接工作的人,领导不祥),其间我可以再找工作,公司8月份打电话叫我回来我可以自己选择。可事后知道,只有我和另一位前台被辞退,她正好过试用期三个月。领导和其他员工宣布是她自己因公司不给上保险主动辞职,我是因为笑容少被辞退。以上理由和我们自己知道的根本不一样。再说告诉我们的是停薪留职不是辞退啊。试用期ye没有签合同,面试时的沟通说试用期后有保险我们才同意工作的。而且面试时也没有告知周末要两个前台轮流周六加半天班,两个半天换一天休息没有加班费这合理么?试用期内笑容少算是辞退的正当理由么,从来也没有人指证我的问题,这就算我的过错么?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有补偿么?

1.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调查中,92%的受访者都表示,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有6%,还有2%的求职者说“没有试用期”。

  专家建议:关于试用期问题,最好将条款都写明在劳动合同内。

  2.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建议:如果遇到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薪资结构是“底薪+提成”,那薪资的规定最起码有一点可以保证,就是底薪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试用期离职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专家建议: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简单来说就是试用没有通过嘛。
反省下自身的问题,以后工作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