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卢某提起公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29:15
被告人卢某 (大三学生)与被害人冯某系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上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1998年2月7日,卢某到冯某家玩,两人各自在外地上大学,已经相隔3年未见面,因此见面分外亲热,两人像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中,卢某一拳打在冯某腹部,冯某当即手捂腹部,脸色惨白。卢某一见,当即租车送冯某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证明,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冯某的死亡正是由于卢某拳击而导致脾脏破裂所致。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卢某提起公诉。?
问: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有因果关系,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对结果起作用了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主观为转移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有因果关系,卢某构成犯罪。因为冯某的死与卢某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由于,不是其主观的愿望,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大,所以可判缓刑。

没有因果关系。卢某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
因为过失犯罪是指在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的危害,本案中卢某根本不知道冯某有病因此不可能预见他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所以卢某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

有因果关系,本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不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