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迫出让 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5:29:05
我们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一个镇上改制成立的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若干人。市政府招商引资,将国有的市自来水公司出让给一个上市公司,并未经我公司同意也将我公司的经营权承诺转让给这个上市公司,市政府并下发红头文件限制我公司不得再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因为我公司已投入近700万元的资金进行了全镇的管网改造),并要我公司无条件的转让给这个上市公司。我公司有新老资产1500万元左右,在政府的主导下,我公司被迫与该上市公司进行谈判,但对出让价格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我公司因该上市公司的出价不能使我公司清偿债务,故多次向市、镇两级政府要求不出让企业,自主经营。但市、镇两级政府都不同意,并不让我公司已经铺设好的新管网进入用户。在无休止的商谈了一年半之后,市、镇两级政府在没有我公司参加的情况下,擅自与这个上市公司确定了出让价格,并形成会议纪要,而该出让价格对我公司清偿债务相差几百万元。出让公司吧,公司就得亏损几百万元,背上沉重的债务;不出让吧,新网不能入户,水费不能收取,每月亏损近10万元,被逼无奈之下只得妥协,在协议上签字。
请问,在这种被逼出让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起诉我公司,我们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个问题真难回答你:
政府无权干预企业正常合理的经营转让权,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债权是在企业出让前已经确认承担的事项:也就是转让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有讲明需要你们负责,那就需要你们承担!
具你所讲那要是在让你们承担负债,那我建议你们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所有问题!

不大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