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强人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5:20:39
本人06年7月10日~08年7月7日期间在一家公司任职,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08年7月7日收到公司解聘书,理由是公司遇到经济困难。
1、任职两年间公司拖欠我四个月工资。2、任职两年间公司未给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请问:1、劳动部门解决此事的程序。2、我应得到哪些偿还。
必有重谢!!! 请回答的具体些

1、首先应该把拖欠你的工资全部给你补齐
2、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必须全部给你补上
3、2008年2月至6月的工资必须给你双倍。
4、给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5、前面的问题你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自己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都是不用收费的。

1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1年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必须补齐你4个月工资,同时补齐应交的2年的保险。
3公司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你双倍赔偿金,。赔偿金从新劳动法实施之日08年1月1日起算,你的补偿金为1个月的工资。这样公司须支付你2个月工资。
4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现在劳动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清楚吗?

首先因为你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就必须要拿出你在该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如:工资条,同事证明(一般人不会帮你,除非要好的朋友)。如果你能证明你确实在该公司工作过,那么恭喜你,你可以致电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向其反应你公司未交社保[这一条可以威胁老板(也不叫威胁,只能说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拿到你的工资,补交社保得花不少钱,特别对一个公司而言)],也可以致电当地市长热线一般为12345(备注:如果问题不解决,你就天天打市长热线),最后一条申请劳动仲裁。

祝你好运!

有解聘书就好办了,这可以作为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另外你的工作证什么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您现在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即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应当得到:社会保险补偿+拖欠的四个月工资+四个月工资补偿+24个月工资赔偿,差不多就这些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参照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