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离婚后如何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2:42:58
女方婚前向银行贷款以自己名字买期房,付了首付,后来再一次性还了5万,还剩6万贷款左右。然后与男方登记结婚,然后才拿到房产证。这样剩于6万是两人共同还贷的。请问离婚后应如何分置这个房子。

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说具体一些,男女双方各分到多少,注意这些事的先后顺序,主要是婚前首付之后的那5万算不算女方婚前财产,谢谢。

一,婚前购房的,离婚时,该房产归购买方个人所有。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离婚房产的分配: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前购置所缴纳的款项以及首付都不算作是共同财产

剩余6万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积下来的,所以如果离婚的话 你如果想要获得这房子,就得给男方3万。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