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详细 追加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3:08:49
夫妻离异,房子判给女方,原来房产证的名字是男方的,离婚后女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结果男方经房产局把房子抵押给他人,女方不知,房产局犯不犯错?应付何责任?

1、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时,不负责做全面的实体审查,它只要审查了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无误就可以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人是丈夫,登记机构被隐瞒了离婚财产分割情况,没有理由不给丈夫办登记。
2、如果丈夫是在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去抵押了房屋,丈夫的行为是严重的抗拒执行,至少够司法拘留,而且很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他麻烦大了。
3、根据物权法,法院判决生效时,房屋的物权已归属妻子。但物权法同时规定,物权变动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妻子是否能取回房子,关键看抵押权人是否为善意。比如他是否有合理对价,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等

是女方的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吗?如果是这种情况,房产局不承担责任。你可以主张抵押无效并及时办理房产过户。

房产局是没有明显错误的,因为房产局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审查房产所有权人的婚姻情况,只要按照房产登记情况及法定程序办理就是合法的。
可以尝试以男方无权处分该房产为由,向法院主张该房产的抵押合同无效,主要证据就是法院离婚判决。

房产证的名字是男方的,房产局就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