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责任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9:58:24
甲买了一瓶啤酒,回家开瓶的时候爆炸了,造成甲受伤,关于甲向谁赔偿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我的疑问是 如果这个时候甲只起诉了销售者,如果销售者无过错,法院会判定销售者赔偿吗?(因为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如果法院会判销售者赔钱,这个产品又刚好是生产者可以免责的三种情况之一,那销售者岂不是没办法追偿了吗.等于说销售者没有过错还承担了责任,吃了个闷亏?

如果甲只起诉了销售者,如果销售者无过错,法院也会判定销售者赔偿,如果销售者没有过错,只能够通过另一场官司向有制造者追偿。
生产者可以免责的三种情况:1、如果是因为没有流通进入市场的,销售者的这批货从哪里来的?途径似乎有问题,也叫做罪有余辜。
2、如果流通进入市场的时候没有问题的,意思也就是说不是因为制造者的原因,如果是运输或者仓管的问题,销售者当然也可以向他们追偿。只是这里的债并不是侵权之债而是违约之债而已。
3、如果是由于当时科技的问题,那么这个哑巴亏也没有办法了,但是这种情形毕竟少见。

判定销售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