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04年卷二88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12:49:04
.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及解析】:AB.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故选AB.

我对本题的疑问是:即使甲没有认识错误,提包真的归乙所有,乙遗忘了提包下车。此时提包应认定为汽车的管理人司机占有,甲拿走提包仍然应定盗窃罪才对啊。(类似的情况还有:甲到邻居乙家做客,甲把手机遗留在乙家。此时应认定为手机为乙占有,如果丙拿走该手机,应定盗窃罪)

容易混淆的例子是03年司法考试卷二第47题A选项,“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此选项甲构成盗窃罪。原因在于游戏厅虽然是公共场所,但刚开门还没有其他人进入,手机按一般正常人思维可以推断为老板所有。甲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只是狡辩,不算侵占。
你举的例子也一样,邻居家属于私人场所,按正常思维手机肯定属于主人。拿走构成盗窃。
而2004年卷二88题,案件发生场所是公共汽车,属于公共场所,一般人无法判断确切提包的所有人,甲认定所有人为乙符合正常思维,属于主观上认识错误。依据主客观统一原则,构成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