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几道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3:01:48
1.赵(女)与叶(男)于1989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1991年,赵生了一个男孩后,叶不愿照料赵,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赵在分娩后六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叶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制止不下。赵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叶每月付给抚养费80元。叶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有孩子了,而女方还年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

2.甲与乙自由恋爱,于1995年8月12 日领取结婚证,并定于10月18 日举行婚礼。10月7日,乙不慎因车祸死亡。婚前,甲与乙一起积蓄了10000元,还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对上述财产的处理问题上,甲与乙的母亲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问:这些财产应如何处理?

3.甲男,24岁。乙女,23岁。乙是甲舅父的女儿,两人在技校念书时是同学,同是班干部,在一起的学习中,二人互相帮助、互相关照,感情十分融洽,1988年他们毕业分配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在工作中二人关系更加密切,感情进一步加深。甲乙二人知道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经过他们思忖再三,决定不顾父母反对,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自愿不生育子女,申请结婚。
1989年5月,甲乙二人正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俩表示,虽然他们是表兄妹,但自愿不生育子女,希望准予登记。
问: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4.某男青年与某女青年相爱多年,直至准备结婚双方父母相见时,才意外发现,男青年母亲与女青年的外祖母是失散多年的同胞姐妹。
问:(1)男青年与女青年是什么亲属关系?
(2)男青年与女青年能否结婚?

5.21岁的女青年王英,1989年6月经父母包办与素不相识的张健订婚。因张健左眼失明,担心王英知道后退婚,便叫23岁的弟弟张强代替自己与王英见面,此后,王英与张强到婚姻登记机关以张健的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英知道实情后,拒不同张健举行婚礼和同房。她找到张强说:“恋爱、登记我都认定的是你,我只与你结婚。”张强也表示爱王英,愿意结为夫妻。二人便以夫妻名义

1 哺乳期的孩子应该归母亲抚养,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2 以上的财产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在女方扣除自己专用的物品之后其余的对半平分,其中的一半再由男方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3 不予准许,因为我过婚姻法的规定是不可以违反的,没有商量的余地
4 两人是姨表亲 二人因为已经超过三代血亲关系,所以是可以结婚的
5 不存在婚姻关系 法院应宣布婚姻无效 因为是欺诈行为
6 虐待罪 李某应该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7 法院应该支持刘某的请求

1.归女方,因为孩子还在哺乳期,男方以后想要回孩子的话,还有其他方法,而且孩子满十周岁也可以自己选择跟谁生活。
2.继承人的顺序是夫妻、子女、父母,按照这个情况他妻子是第一继承人。
3.有过近亲间结婚被驳回的案子,也有未被驳回的,还要看他们的实际情况。正常来说如果民政局工作人员知道他们是近亲是不会给办理结婚证的,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知道。
4.男人的母亲是女孩的外婆的姐妹,就说明,男人是女人的舅舅。
正常情况下不可办理登记,未超出三代近亲。
5.首先,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登记必须是本人到场,这个登记是有人顶替,但是如果真的办理肯定要费一番周折。
其次,如果婚姻无效,就不存在重婚一说。
最后,法院的判理还是要有很多事实做依据,你的描述很简单,要想就此判定法院的判理是很困难的。中央台曾经播过一个极其相似的案件,但唯一不同就是这个女人和他弟弟结婚后已经过了很多年才发现是被骗的。
6.首先,他这是家庭暴力致残,也可以做故意伤人。
其次,想保护自己的利益起诉离婚和故意伤害是唯一途径,还可以附带民事赔偿。
7.这个问题是他们个人协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用和分配的问题,协商不成或者女方觉得男方有所隐瞒,可以起诉,对男方的收入她有知情权,但这种事多为良心债,管与不管很多时候法律也是无能为力。

一、孩子由女方抚养到16岁后,回到男方身边。也可从小孩子断奶后由男方抚养,女方出抚养费;应该由女方抚养。
二、由甲与乙的母亲共同分割财产。她们都是第一继承人;
三、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发证。如果发证,就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