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条被换成培训费单据就不违法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7:30:37
我在上班之前必须要交缴500元作为培训费,所谓培训费,其实就是押金,这也是刚开始说好的这只是形式上说的培训费而己,商场也从没有对我进行过任何培训,商场给我开出的凭证上却是培训费。每个月都要从工资中扣除100元作为年终奖金(工作保证金),一直扣满一年为止,同时也是每扣一次就开一张培训单据,请问这样合理吗?劳动法真的允许这样的规定吗?这样的合同生效吗?难道我就只能做下去,要不就走人,然后白白送给商场所有的押金吗?难道就得服从商场的不合理规定吗?曾经听过这样一个例子,说某个员工也把老板告到劳动局,但因为证据不是押金单据所以劳动局没有处理这件事,员工的押金退不回来连工资也要不回来,难道就因为字眼上的事就不可以受理吗?那现在的老板不就每个都可以胡作非为了吗?吃亏的总是劳动者吗?我现在的问题也是出在这里,我手头上的收据写的都是培训费,劳动法上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可向员工收取押金或用物作为抵押,但现在字眼上改变了,那商场就不违反劳动法了吗?我现在手上的证据对我有帮助吗?无论协议上还是收据上,商场都掩饰的很严密,这样一来,我是不是就没有太大的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了呢?

第一:培训费 和押金是两码事,不可混淆。
第二:年终奖,指的是: 当员工成为公司的正式签合同的员工,到了工作年限,并且自然年工作慢一年的,年底就会有年终奖,不是你说的每个月扣一百,年底一起发,那不是年终奖。
第三:在公司上班的员工公司同意配备并签署有劳动合同。合同全部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 ,这个你可以自己去查(中国劳动合同法)。

另外 押金不能作为培训费用来相互抵押,两者不可混淆。

你可以打电话给劳动局,劳动局不采哪就达到地方电视台··来个暗访···这个简单啊··上海在理到处都是··除非老板想上电视差不多··只要上了电视不怕劳动局不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