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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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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观念与意识的深度影响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我国各种法律研究都呈现除了繁荣的景象。但是, 我们在研究中发现,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都流于表面, 事实上的研究深度及理论构成凸显出贫困化特点, 从而造成我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现实相互背离, 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等问题的出现, 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一度陷入贫困化状态。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和实践脱节
假如从实务的视角分析民事诉讼, 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理论与实务工作之间是相对独立的,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难以与理论之间构建关系。导致这一情况的核心原因, 是因为在该理论中存在一些不现实的因素, 因此这些理论难以发挥指导价值。另一方面, 司法事务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片面重视基于理论支持的操作技术, 然而这些技术缺乏良好理论性, 因此在具体操作环节中不能彰显出优越的操作性。同时,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理论都具有过大的随意性, 从而导致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难以对有关利率进行清晰而及时的解释。比如,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中, 法官没有完全公开各种程序, 这就导致很多审判工作者不重视结果的公正性, 并且也不主动给出一个十分合理的解释, 从而导致最终的解释变成了空中楼阁。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缺失问题
(一) 传统研究方法的反思
假如从新理论流派与研究方法的相关性角度分析的话, 研究方法是民事诉讼学术研究流派形成的核心基础, 而方法是确保研究目标顺利实现的有效工具, 因此其在推动研究活动顺利实施方面发挥着重大积极作用, 并且直接关系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