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人砍了威胁我的人的朋友一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0:21:56
先是一个女的看我不顺眼.威胁我要敲我的车打我的人.我先是没理她.我有跟他说过我不跟女的吵.他就说他朋友要跟我吵的.我又不认识她朋友也没什么过节.就一直要跟我吵,就一直约我还叫起人来给我示威.结果在一晚我忍不住叫了20几个人还带了把西瓜刀去找他朋友,那女的没出面,他朋友也有十来个.去到的时候我先打了哪个我见过的.在打的过程中他被我朋友拿西瓜刀在背部砍了一刀,过后几十天他报警,这样如果抓去我要怎么办,怎么说.会不会被抓去关.关的话要多久.我的付什么责任.

你先动的手,原则上一定是你负主要责任,之前的威胁只能在情节上减轻你的一点责任,所以这位小哥哥,下次动手之前一定要考虑好了,最起码要等她先出手在找人~

属于下面情况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人、杀人定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私仇、为报复、为争霸一方等结成帮伙进行斗殴的行为。

聚众,是由聚首纠集三人以上的人;

斗殴,是指相互之间打架、争斗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管理;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首要分子(俗称“聚首”)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三人以上;

2、首要分子有寻私仇、图报复、争地盘等行为;

3、有斗殴的行为。

聚众不斗殴、斗殴未聚重,均不构成本罪,只有先聚众,而后斗殴才能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聚众而又斗殴,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而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聚众斗殴罪,刑法规定:

一、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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