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对方退回来已过3个月的期限了,不能作废了,现我公司要这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7:14:26
浙江台州的

按退货处理吧,靠红字发票,具体如下: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超过90天,就不能开具红字发票了.
那部份税金只能白交了

过90天,不能开红票了,对你们销货方来说,帐务没有影响啊。

让对方公司开退货证明好了

对方已认证当月(8月)没有抵扣,也就是没有计帐,如果对方现在退回来,我公司可以开红字发票吗? 增值税发票退回 已作废的增值税发票论证抵扣,次月退回,补交税款.重新收到发票,如何做账 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退回的问题 增值税发票上月已记帐,对方未记也未抵扣 公司还没有一般纳税人认定,已有材料增值税发票(5月)开入,现把发票退回供货方,怎么做呀?请帮忙!! 关于增值税发票退回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如果过了3个月以上,甚至更长时间,有没有什么说法!谢谢了!! 一张承兑背书和章不符委托退回来了,日期又过了,退回去对方又不要,不知道怎么办??? 增值税发票经过3个月没有抵扣,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