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的计税土地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7:46:52
农业税计税土地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该计征农业税的土地,它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计税土地一般包括: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薯类作物的土地;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以及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等。只有按照规定计征农业税的土地,才是计税土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关于“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的要求,规范农业税计税土地核减管理,做好核减因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土地工作,保护纳税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减的原则?
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要按照“据实核减,公正、公开,减地减税、无地无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管理工作。凡改变农用地性质不能再用于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都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核减,并相应核减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绝不能将这部分农业税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
二、核减的范围?
农业税计税土地因下列原因减少的,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予以核减。?
(一)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二)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实际已转为建设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用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损毁造成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四)其他已征占应当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三、核减的办法?
(一)对于核减范围内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农业税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掌握有关占地资料,根据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实际占地情况主动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
(二)农业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农业税计税土地发包人提出的核减申请必需认真受理,要及时派人实地调查核实计税土地减少情况,做出予以核减或不予核减的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三)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须经县(含县)级以上农业税征收机关批准。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核减的计税土地面积相应核减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