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工伤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3:12:57
本人在包工头后做事,包工头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买工伤保险,只买了意外伤残保险.现已认为工伤,腰椎(保守治疗)左脚受伤(做了手术),伤残可能为六至七级.先期的医药费以由公司和包工头承当.先期住院2个月除了医药费.伙食,护理,车费都没补予,护理是爸妈从福建单位赶回来,他们平均工资为1500.现在出院我还行动不便,为了护理我现在还没有上班.后期还有拆钢板手术需做,请问专家:如果伤残是六到七级.可以赔偿多少?工头和公司该承当多少?

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