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用工索赔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7:54:28
我在一家公司做外贸,试用期为1个月,现在在试用期内工作了19天的时候,公司一“不适合”这个理由要辞退我,我们没有签过用工合同,请问我能向公司索要赔偿吗?

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在这家公司再工作下去了。拿上工资走人吧。
如果你特别想与他讨一个说法,你可以直接向公司索要工作标准,对比自己的工作完成情况。如果没有出入,可以提出继续工作。不过有点难度。你如果不满意,去当地的劳动仲裁,是免费的。或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电话咨询,市话的收费标准。会更加细致的解答。

不能,即使你签有合同,在试用期内,公司也可以将你辞退,你很难胜诉。当然,他要支付给你这19天的工资,如果不给,你可以去劳动保障局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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