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下辞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0:24:53
2006年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还剩1年,现在辞职,就职期间,公司有提供一次外地培训课程,培训费3000.但未签订任何事先的培训合同,请问这笔费用需要算在违约金里面吗?.
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还需缴纳违约金吗?

1、你把提前30天通知的合法辞职和违约金这两个问题混到一起了。
2、不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员工有辞职自由,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3、但这种合法只体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上,企业不能要求你回去上班。但并不能否定这依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既然是违约,就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4、劳动合同法否定了出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一切违约金,但你的合同是在劳合法生效前签订的,老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因劳合法新规定而无效?这个问题一直在争议,政府倾向于无效,但最终文件始终不见踪影,目前无标准答案。
5、即使不能要违约金,企业仍有权要你赔偿损失,而培训费是可以算做损失的,但你已经履行的2年要进行折扣,就是说培训费平均分摊到3年里,你只用赔偿三分之一即可。

现在辞职不需要缴纳违约金了,即使劳动合同期限还没有届满,
但是法律规定的明确培训费公司是可以要求赔付的,当然你现在还剩一年,那么其实只需要赔付其中的1/3也就是1000元了,虽然没有签订培训合同,但是只要单位足以证明这笔开销是针对你员工个人的培训费用,则就应当算作是培训费了。

这笔费用在你辞职时,公司可以向你索取。

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了,不用缴违约金。至于培训费这一块儿的话,不能算作违约金,只要单位能够证明的确产生了培训,你是要赔偿的,至于赔偿多少,可以和单位协商,也可以去劳动仲裁。不过你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每年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算一年,不满六个月算半年,你可以得到两个月工资做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