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原单位以公司裁员的名义裁掉了,我能拿到违约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51:24
我被原单位以公司裁员的名义裁掉了,我的劳动合同是07年8月1日签的到10年7月31日到期,其中试用期是3个月。我在07年6月就开始在那工作了。我在08年3月27日签了一张实习生离岗通知单(我是07年7月的毕业生)。我想问我这样被裁掉了是不是应该得到赔偿金,但是我的合同里没写赔偿金只写了依新劳动法执行!但是我进单位的时候和单位签了一个《就也协议》,《就业协议》上写了如违约交违约金2000元。我是不是可以得到违约金?

照理说该拿钱 单位胆子也不小 新劳动法都下来了还裁员

要看看就业协议的内容和性质才能判断,我估计你拿不到这两千元的违约金。但是按照“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你这种情况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金,具体数额参考下面这个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属于工作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单位应当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46、47条向单位索要,如果单位不给,就找当地劳动部门寻求救济、进行劳动仲裁。这里唯一的问题,就是劳动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两个月内申请,有可能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了。因此对于你的申请仲裁时效问题,具体参考如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