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125125老师您好,又要麻烦您了,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21:33
1、“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
企业合并只是改变了子公司原有的股东,所得税应该是原子公司交纳转让、处置股权的所得税,为什么是被合并企业交纳?

2、“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这里“评估价值”是评估机构的评定价值?“计税成本”是否是计税基础?

3、关于当事双方的免税处理也不是很明白

这么多问题,麻烦acco老师了,谢谢!

你好。

企业合并可以分为三种,即吸收合并(A企业收购B企业的全部净资产,B企业被注销)、新设合并(A企业与B企业合并,原A、B企业均被注销,合并后新设新的C企业)、控股合并(A企业收购B企业的股权,A、B企业均保留企业资格)。

由此可见,只有在控股合并下,合并才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转让而仅仅是股权的变更。而前两者均涉及资产负债的转让,应当依法交纳所得税。

企业合并的评估价值,主要是合并各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价值。

题中的计税成本是指依税法规定的、取得资产负债的初始成本。而计税基础是指税法规定的,持有资产负债的“剩余成本”,其等于题中的计税成本减去税法规定的摊销金额等。

免税合并的主要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由于内容较多,这里就不再细述,请参阅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