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1:14:20
前几天发了个件,发的是中城快递,快件被快递人员收走后,进行单号查询根本查不到,所以打去快递公司询问,快递公司的服务人员说收件的那个快递人员已经离开公司,他的个人行为,公司不会赔偿

请问各位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解决,是中城快递付责任呢还是收件的人负责人,还有那个收件人依然以中城快递的名义收件法律是属于什么罪名,可以进行起诉吗? 谢谢各位

快递公司需要承担物品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规定: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