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问题,法律专业人士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0:34:31
A公司(法人)将某项工程承包给甲(自然人),A公司与甲所签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与A公司无关,甲找了一批人来完成此项工程,在工程进行中甲找的一名工人乙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乙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中认定乙为工伤,由A公司负担乙的工伤待遇。
本案中为什么乙受伤会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如果A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没有异议可否以A公司与甲签订的承包协议为由要求甲赔偿因劳动仲裁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A公司与甲所签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与A公司无关”这一约定只在双方间生效,如有工伤发生,则按法律规定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件的规定。

这民法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肯定被认定为工伤的。

A公司与甲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有的工程是不能承包给个人的。

所以能否要求甲赔偿的问题也要具体看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