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违规除名后经仲裁对不服,又过了起诉时效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8:49:21
公司在不通知的情况下无故将我们十九名职工除名,我们知道后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我们败诉。因当时我们不懂有关法规,关键是对国家劳动仲裁机构的信任,以为裁决的对,因此接受了这一裁决没到法院继续申诉。通过律师指点我们才知道:①除名理由不合法。②除名程序不合法。③仲裁结果不合法。④仲裁委工作人员违法失职。⑤同时我们也过了到法院起诉的15日时效。

申诉到多个信访部门,但我们当地无人受理, 信访不受理的理由是说信访条例上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我们的理解是:这里的“应当”是指还未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但又必须先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投诉请求。而我们“已经”仲裁了,不在“应当”的范围,他们依此为由不受理是否正确?我们该怎样争得自己的权益?希望您们帮忙解答。

你们是以什么仲裁理由申请的仲裁?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你们。而且提前解除合同需要一下条件: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过了时效就不可以了,除非有不可抗力是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