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算断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9:58:12
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于2007年8月30日生的小孩,之后按公司要求在家待岗,拿待岗工资(360元)。期间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到我生小孩那个月。今年七月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一个月工资,之前没办社保的一年补偿800元(公司于2008年元月才给我办了社保等各种保险),由于我的社保没有交满一年,也没有失业保险!我想知道公司这样算断合理吗?另外我是晚婚晚育而且是剖腹产公司只算了三个月的产假这个是合理的吗?希望知道的人士能给予建议或意见!急!急!急!
谢谢各位给我的问题所做的解答.我还想对我的问题补充一下!跟我谈终止合同的是公司的律师,当时我要求律师把要我签字的协议让我带回去,我好找人咨询一下!但是律师跟我说这是公司内部流通文件不允许拿出去,并且这文件还含有个人的知识产权在里面,可以自己把经济补偿方面的数字抄回去!我又要求公司把我前面四年没交保险的部分给我补交,结果律师说,国家是从08年才强制要求对职工买保险的对于之前没买的部分只能是经济补偿而且最多只有800元一年!然后我又要求公司对我五年的工龄每年按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律师又说新劳动法是08年才开始,之前的年限都不算,年限的补偿只能从08年开始算起也就是只能补偿一个月工资!我觉得公司这种做法完全是强制手段!之前也听说过公司其它跟我情况相似的同事告过公司,结果公司又反告同事,同事又告公司,这样告去告来拖了一、二年,那个同事被拖疲了自己算了!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我既气又恨,想对公司进行反击但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不知道是直接起诉好还是申请劳动仲裁好!它们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希望大家继续给予帮助,争对我这仲情况给一个又有效又不用拖很长时间的办法!谢谢大家了!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属于第四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具体赔偿项目有: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女职工晚育(比法定婚龄推迟4年以上初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
你待岗期间的工资明显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应当要求企业补发。
并且,你子女不足一周岁,还处在哺乳期,企业现在可安排你上岗工作,但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坚持解除的,你可申请仲裁。

他们已经触犯法律了,你要去告他们.

90天的产假,晚育加15天,剖腹产加15天。待岗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保险必须补缴不能用钱抵冲;否则违法。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依法维权。
所谓律师的说法是不对的,从1994年就按照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办法执行了, 1989年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网上查看相关法律就明白了。

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就是,公司的一些做法明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其次公司律师的部分说辞也是不正确的,建议你搜集相关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前置程序)。